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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9號
債 務 人 張清山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清冊;
若無,亦應下載司法院版本債務人清冊,註明無債務人。
3.陳明民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及目前清償情形,並提出借貸
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
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
4.釋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及收入情形,並提出98年之薪資單明、細薪資轉帳資料證明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另一併陳明債權人玉山銀行目前有無繼續行
使抵銷權?
5.債務人配偶林玉春、女張思蒂、兒張瑋杰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應受扶養人張連芳子戶籍址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說明該屋之現居住成員、所有
權人為何、其與張連芳子有何關係。
7.說明債務人支出扶養費用之必要性:
債務人自陳每月扶養伊父張濱田、伊母張連芳子各5,000 元,惟張濱田名下有1 間屋、多達32筆土地及田賦,
張連芳子於96年仍有薪資所得,況上開二人之扶養義務
人有6 人。是以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而無力清償之
情形下,應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應受扶養,債
務人每月須支付高達1 萬元扶養費用之必要性?
8.重新擬定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膳食費15,000元(含一家四口)、交通費4,000 元、勞保費571 元、健保費1,927 元、水費289 元(6946÷24)、電費1,631 元(39164 ÷24)、電話費2,181 元、瓦斯費900 元、第四台費用520 元、就學貸款2,388 元、保險費6,254 元、管理費1,230元、停車費2,000 元。
上開費用係債務人與伊配偶及兩名子女之共同生活費用。且細繹上開費用,關於電話費
,含網路費1096元,該筆費用非必要費用應剔除,是電話費應為1,085 元;
其中第四台費用,非必要支出,亦應剔除。又保險費為商業保險之保費,非必要支出,本
應剔除。且就學貸款為債務人子張瑋杰之債務,若債務
人為保證人,亦應列入債權人清冊而非必要支出。是以
債務人一家四口之膳食費15,000元(含一家四口)、交通費4,000 元、勞保費571 元、健保費1,927 元、水費289 元、電費1,631 元、電話費1,085 元、瓦斯費900元、管理費1,230 元、停車費2,000 元,合計28,633元。
又債務人自陳伊配偶每月須繳納房貸約10,563元,在相當租金範圍內應視為必要支出。是債務人一家四口之
必要生活費用為39,196元(28633 +10563) 。
另債務人女張思蒂、兒張瑋杰皆已成年,且據二人之96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該二人有薪資所得,
是就共同生活費用二人亦應平均分擔。準此,債務人每
月必要費用約為9,799 元(39196 ÷4) ,核以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相當。據此,請說明若經
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
盡最大還款能力。
9.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
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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