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801,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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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1號
債 務 人 顏琪珍原名:顏秀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顏琪珍(原名:顏秀鳯)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據實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4 月成立協商時起迄今之每月所得變動情形?何以於協商時收入切結證明書記載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
⒉債務人稱以現金方式收取薪資乙節,請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說明96年間雅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之原因、任職內容、任職期間。
⒌說明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95年10月迄今之股票交易情形,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5年10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中每月自帳號000000000 存入現金之原因。
⒎說明每月支出住居費用7,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95年10月迄今之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影本(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說明每月交通費1,000 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債務人之機車行照影本。
⒐提出95年10月迄今電話費、健保費繳費明細影本(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說明每月緊急預備金1,000元之必要性。
⒒說明債務人之女高于涵每月扶養費6,000 元之計算明細、是否申請助學貸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⒓提出債務人之女高于涵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⒔說明債務人之子高仲逸目前就業情形、每月收入狀況、是否同住、分攤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⒕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高玉樹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攤其女高于涵之扶養費,並提出其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97年1 月迄今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⒖說明目前承租房屋之坪數、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8,000 元房屋之必要,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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