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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說明債務人設籍內湖之地緣關係。
何時開始租屋居住於臺北 市中山區。
2、債務人自民國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
3、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 分擔租金,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 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重行提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關於聲請前二年內 收入部分,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自95年12月起迄今,所 有工作收入之明細、來源(即僱主)、期間及金額,並應提 出薪資單或簽領薪資證明。
關於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部分 ,應按時間順序,詳細記載自95年12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 要支出之明細、種類、原因及金額,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 入。
關於應受扶養人之生活必要費用不得與債務人合併列計 ,應另行計載於應受扶養人欄位內。
5、提出適當單據及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子蔡登樺「交通 費用」每月高達5500元,「膳食費用」每月須1 萬8000元之 原因及其必要性。
6、應受扶養人楊金車、楊張月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目前有無工作,是否領有老人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 額,並提出債務人每月實際給付扶養費4000元之證明。
7、應受扶養人楊金車、楊張月隨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8、應受扶養人蔡登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在學證 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 教育費用每月須1萬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9、債務人及其子蔡登樺每月必要支出合計5 萬1500元,平均每 人每月2 萬5750元,明顯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度臺北 市最低生活費1 萬4152元,足見債務人未合理控制支出,有 不當浪費之情事。
債務人應說明於每月收入約4 萬5000元( 月薪3 萬5000元及獎金1 萬元),且因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 償,甚且連每月1 萬元還款方案亦無法接受之情形下,仍租 屋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居住費用高達每月1 萬8000元之原 因及必要性。
並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遷居 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並同意撙節支出至臺灣省97 年度最低生活費9812元之標準。
10、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前置協商階段所提還款方案為138 期,零 利率,每期1 萬元,惟債務人堅持每月僅能還款8000元。
二 者相差僅2000元,與債務人所陳述「每月繳納金額差距太大 」不同。
且債務人所陳報之支出過高,亦未提出證明文件, 難認債務人不接受國泰世華銀行之還款方案有何正當事由。
債務人應再說明未能接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提出每月還款1 萬元還款方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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