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37,200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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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陳明承租房屋居住,每月房租費用1 萬7,000 元,何以需負擔房貸費用3,822 元,目前是否仍支出房貸費用,並說明已賣出之房屋現今係由何人居住。
2.提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楊黃茶備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陳明其是否受有老人年金等給付。
3.陳明楊鎮懋、楊舒涵、楊子儀及楊鎮豪是否與債務人同住,並提出上開四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及自96年1 月至98年3 月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債務人清冊。
5.陳明楊瑞榮失業前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1 月迄今之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等相關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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