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7,2009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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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債 務 人 劉丁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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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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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債務人之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凱寧電子開│
│    │發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後之薪資單(明細)。                  │
├──┼────────────────────────────┤
│ 02 │債務人自陳積欠民間債務人何宜佩新臺幣8 萬元,提出何宜佩之│
│    │基本資料及相關資料以證明該債權存在及清償餘額。          │
├──┼────────────────────────────┤
│ 03 │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
│    │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該清│
│    │償金額應具體明確,且最終清償期原則上為6 年、例外可延長8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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