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70,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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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應受扶養人鄭鄒雪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債務人之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封面及內
頁影本
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4.債務人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最近六個月薪資轉帳證明及薪資單影本。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紅色,報表編號:PLR1)。
6.陳明債務人現從事之工作內容、收入及支出狀況為何

7.釋明鄭鄒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實際負擔之扶養費
用數額為何。
8.陳明鄭鄒雪是否受有年金等其他給付。
9.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增減變動表第二點收入清單載明,
「96年非自願性失業,所以無收入來源」,第三點支
出清單亦載明「小明因為每年學業需要增加額外教育
費用」。惟債務人於民國95年及96年皆任職於元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且債務人並無子女,請陳明是否為
誤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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