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71,2009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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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1號
債 務 人 甲○○
之10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5年12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說明債務人自「譽幸小館餐廳」離職之原因,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⒋陳明債務人工作地點之地址,並說明每月工作天數若干?並據實說明每月手機費高達新臺幣1,661 元之必要性(不得泛稱工作性質所需)。
⒌說明債務人是否為母親房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債務人之父王信真、母黃淑鳳自民國98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⒎提出黃淑鳳97年綜合所得稅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清單。
⒏提出債務人之妹王麗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清單。
⒐說明王信真設籍之房屋(基隆)目前居住人數若干?渠等為何人?該房屋是否有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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