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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債務人清冊。
4.97年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5.陳明債務人目前之收入及支出狀況。
6.詳列王博寬每月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明細
。
7.王博寬之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陳明配偶陳侑琳是否在職。
9.配偶陳侑琳之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
10.詳列水電瓦斯費用每月5,000元之明細。
11.提出管理費繳納收據影本。
12.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對於台灣土地銀行
之債務發生原因為房屋貸款,復陳明非有擔保或有
優先權,請陳明是否為誤載。
13.土地及建物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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