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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前,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攸關審查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是否正確,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限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6 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加計在途期間2 日,聲請人至遲應於98年1 月19 日 向本院為補正,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顯已逾10日之期限,揆諸首開說明,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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