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68,200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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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邱雅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漏未填載第一項「財產目錄」欄位;且第四項「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表格中,電費項目編號8 及編號9
重複申報,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3.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江楊碧玉及江阿傳之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影本。
4.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路363 號11樓,電話:00-0000-0000)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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