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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增祥律師
(即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種類、債權人人數、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任職期間長短及其所陳報之工作內容及時數,並參諸臺北律師公會會員收受酬金辦法,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3 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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