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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2號
抗 告 人 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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