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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海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律師
之4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幸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洪舜帆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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