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7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7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5%,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計算書:97年度聲字第756號
┌───┬──────┬────────┬────────┐
│審級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 訴訟費用 │ 7,172元 │由聲請人支付。 │
│ 一 ├──────┼────────┼────────┤
│ │ 證人旅費 │ 530元 │由聲請人支付。 │
├───┼──────┼────────┼────────┤
│ 二 │ 訴訟費用 │ 12,720元 │由相對人支付。 │
├───┼──────┼────────┴────────┤
│合計 │ │ 20,422元 │
├───┼──────┴─────────────────┤
│說明 │㈠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5%,餘由聲請人 │
│ │ 負擔。 │
│ │㈡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1萬7,359元(│
│ │ 20422×85%=17359,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相對 │
│ │ 人於訴訟中已繳納之1萬2,720元(00000-00000= │
│ │ 4639),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4,639 │
│ │ 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