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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執字第二三二七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補字第二八五號(包括補費後改分之案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7年執字第2327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7年補字第28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以該訴訟案件預計之日程影響執行進度可能致相對人發生之損害,酌定擔保金予以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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