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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丙○○
號2樓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5年度票字第14430 號裁定確定在案,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業經本院以95年度票字第14430 號裁定確定,故無庸再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之,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並無理由,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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