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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己○○
庚○○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 件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部分:24.5×75,500=1,849,750(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建物部分:79,500元(房屋課稅現值)
總 計:1,849,750+79,500=1,92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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