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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山水天地HJK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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