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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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