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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立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就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將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加總後,按該總數計算裁定費並補繳之(計算方式如後附計算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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