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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乙○○
即反訴被告 4號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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