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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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