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南峻企業有限公司
之1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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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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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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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光美術材料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4,175元 │CL0000000 │97年2月5日 │
│ │限公司 王挺立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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