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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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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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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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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權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85,030元 │CA0000000 │97年1月31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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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家慧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54,150元 │BW0000000 │97年1月20日 │
│ │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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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啟謀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33,019元 │0000000 │97年1月25日 │
│ │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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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邱永慶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68,310元 │AA0000000 │97年1月31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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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潘秀蓮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8,205元 │FA0000000 │97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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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正中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8,620元 │0000000 │97年1月31日 │
│ │ │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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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秀廷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20,225元 │AV0000000 │97年1月10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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