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甲○○
號
聲 請 人 乙○○
號
聲 請 人 丙○○○
號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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