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催,360,2008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