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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