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催,500,2008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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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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