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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五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複 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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