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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聖約翰科技大學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惟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本院民國97年6 月3 日收狀之民事擴張聲明狀參照),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原告尚欠新臺幣貳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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