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統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㈠經濟部、建設局或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㈡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無賸餘財產者亦需造具)。
㈢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㈣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設有監察人者),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