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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卓忠三律師
(即欣宗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欣宗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欣宗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就任欣宗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宗公司)清算人,依首揭規定,應於97年6 月30日完結清算。
茲因欣宗公司之債權人為數眾多,迄今尚未申報債權完畢,致欣宗公司事實上已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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