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婚,206,2009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反訴被告 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102,1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2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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