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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乙○○業於98年2 月17日遷入臺北縣淡水鎮○○街38號6 樓,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可稽,是本院所定98年7月27 日言詞辯論期日送達並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9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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