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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益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益洋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1 段432 號14樓之2 ,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益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益洋實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1 段360 號4 樓之8, 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路○ 段106 之1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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