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智,15,2009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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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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