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智,6,2008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