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法,21,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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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空間及環境科技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空間及環境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空間及環境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空間及環境科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0年3 月13日以90北府教社字第087887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8冊,第1 頁,第551號)。

嗣於97年3月25日第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台北縣政府教育局以97年4 月18日北教社字第0970261727號函准予備查。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空間及環境科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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