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法,22,2008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基督教長老會小基隆
偕叡廉紀念教會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