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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科技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97年5 月14日經第2 屆第4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並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7年6 月6 日097002934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並提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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