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海商,4,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4號
原 告 盛暉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Pro-Trans Inter
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Hai Hua Shipping Co., Ltd.
18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瑞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Lucky Dragon Shipping Ltd.
John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海商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97年度審海商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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