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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陳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亦未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到院,本院為調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是否有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情事,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附件:1.債務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2.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3.債務人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近兩年)
4.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5.債務人檢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其內頁影本。
(需含最近六個月)
6.債務人之在職證明。
(或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7.債務人陳報之房租支出、保險費,其釋明性證據。
(租賃契約、保險契約或繳費收據影本)
8.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其釋明性證據。
9.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0.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
1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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