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1,20090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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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應受扶養人潘阿送、潘貴妹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兄弟姊妹)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若債務人無法取得上開資料,則應提供其兄弟姊妹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繳納新臺幣(下同)7,500 元之費用,由法院依職權調查。
⒉說明債務人何時自臺北市○○街113 巷3 弄10遷離?債務人是否已無需支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租金部分之必要支出?
⒊陳明債務人現是否與其兄潘金勝共同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路48號3 樓?若是,請說明該房屋之居住權源?是否有其他共同居住之人?若否,請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提出債務人向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借貸契約書或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陳明該債權人之聯絡方式(應含公司電話及地址)、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何以未將該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
⒌說明應受扶養人潘阿送、潘貴妹是否領取老人年金、勞保老年給付?金額若干?每月生活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潘阿送患有心臟病及糖尿病、潘貴妹罹患胃癌之醫生診斷證明。
⒍提出債務人自95年4 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並說明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
⒎陳明民間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再說明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⒏陳明債權人乙○○之送達地址。
⒐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家用花費2,500 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與其他共同居住之人如何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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