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40,2009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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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情形,是否仍任職於金弘清潔維護有限公司?若無,請說明債務人於何時離職,並提出自民國95年5 月至離職時之薪資單(明細)。
⒉提出債務人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97年1 月迄今於兄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非薪資轉帳證明)。
⒊提出債務人之父、母、祖母及哥哥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⒋提出債務人之嫂嫂、姪子許嘉元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⒌說明債務人之嫂嫂是否領有殘障津貼及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金額若干?其目前工作情形及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其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受領津貼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⒍說明債務人之宿舍地址?其既居住於公司宿舍,有何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必要性。
⒎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之受扶養人姓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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