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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及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更生之聲請需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如未曾請求協商者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更生,參諸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且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填寫或勾選更生聲請狀中之第一點、聲請人:債務人之聯絡電話;
第二點、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資產總價值;
第三點、應聲明之事項、預納之費用及提出之文書之第1、3點。
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亦未就第三點、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
第四點、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第五點、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填寫。
且債權人清冊中亦未敘明債權人之相關資料,以上資料係聲請更生之必要要件,故債務人應提出附表所示相關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到院,並陳報有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玉雙
附表:
~IT38X22L2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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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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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詳實填寫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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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詳實填寫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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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詳實填寫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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