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88,2009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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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2.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甲○○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3.陳明配偶董倫彝是否分擔家庭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
4.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5.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
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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