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2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5,120 元到院,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30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18 頁),則聲請人至遲應於98年8 月4日補繳上開費用到院。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繳上開費用,揆諸首揭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