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237,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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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
債 務 人 甲○○○○○○
20號
國民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立原
附表:
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二、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中關於從事美容及指壓按摩勞務所得之工作說明書(含工作內容及月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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