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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2、自95年6 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等相關資料。
3、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之97年5 月賣出聯合食品股票2000股之 所得金額及流向。
4、債務人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權源,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 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有居 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 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莊富傑及莊幸燁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莊幸燁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
6、債務人配偶莊國興目前居住地址,自何時起與債務人分居, 及其95、96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7、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個人伙食費用須高達新臺幣( 下同)8000元 ,及交通費每月1200元之原因。
8、提出適當單據,說明應受扶養中莊富傑除居住費用、午餐費 用及安親班費用外,尚須扶養費每月須高達9500元之原因及 必要性。
9、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居住於臺北市 大同地區,致每月必要支出3 萬1226元,及莊富傑扶養費950 0 元,合計4 萬0726元,平均每人每月2 萬0363元,明顯超 過臺北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1 萬4552元,債務人顯未撙節支 出,且有不當浪費之情。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 是否同意遷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並撙節支出至 最低生活費標準。
10、萬泰銀行向本院陳報於收受債務人協商請求後,於97年4 月29日起即積極與債務人聯繫通知補件,並郵寄補件通知予債務人,惟債務人均未回應或為補件,致萬泰銀行以申請文件不符為由退件,萬泰銀行顯非「拒絕協商」。
債務人應說明有何正當理由不配合萬泰銀行之補件通知,而規避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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