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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債務人 19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二)聲請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並同時提起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保全處分聲請。
本院斟酌該部分實際需要,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意絜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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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執字第35039號 財產所有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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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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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179│臺北市內湖區文│鋼筋混│第五樓層:96.71 │陽台9.97 │ 全部 │ │
│ │ │德段二小段557 │凝土造│合 計:96.71 │ │ │ │
│ │ │─1地號 │七層樓│ │ │ │ │
│ │ │--------------│房 │ │ │ │ │
│ │ │台北市內湖區江│ │ │ │ │ │
│ │ │南街71巷38弄19│ │ │ │ │ │
│ │ │號5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7182建號(所有權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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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執字第35039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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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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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上權 │ │ │ │ │債務人甲○○對於台北市內湖│
│ │ │ │ │ │ │區○○段○○段557-1地號, │
│ │ │ │ │ │ │權利範圍7000分之69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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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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